栖霞市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严重渎职、滥用职权,超过6年不给处置担保物,债权人请求监督

时间:2022-11-04 12:00:58    来源:今日资讯网    

一、企业简介

烟台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国有控股39.6%,原名山东德棉集团栖霞纺织有限公司)于1998年02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会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加工纱、布等。注册地址:山东省栖霞市松山科技工业园(烟台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101,现有环锭纺10万锭,气流纺1152头,喷气织布机154台,剑杆织布机126台。

二、案件背景

2016年6月22日栖霞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对烟台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2014年9月10日,栖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根据栖霞人民法院判决要求烟台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16651477.54元及利息和2011年7月1日后欠费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之前不需要缴纳滞纳金,说明在此之前不欠费);

2016年6月30日栖霞市人民法院指定栖霞市行业管理办公室于忠慧、栖霞市松山街道工委副书记张文、栖霞市劳动监察处主任李广达、栖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姜雨忠、栖霞市住房保障与房产交易中心副主任柳利明、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于洁为破产清算组成员,并担任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通信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黄海路9号黄海置地广场A座7楼,邮政编码264000,联系电话15615555065;

2016年12月5日,管理人对我司债权确认:栖金源破审字第289-1号、2号、3号、4号四份债权确认书总计确认债权数额51798948元,其中优先受偿金额3800万元,分别对应抵押物栖国用(2011)280832号土地使用权、栖国用(2011)280159号土地使用权及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51838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59987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59988号。管理人工作不认真,实际漏掉我司与交行有重合建筑面积约6000平方米,6年来也从不对重合面积判断归属和分拆,严重渎职;

2016年12月23日9:00在栖霞市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存在的问题:

1、2016年12月23日9:00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山东西政律所于洁律师作为清算组成员,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其作为管理人的职责是不允许随意转让的(未经法院批准),可是山东昊言律所的王培浩律师一直在本次破产程序中从头到尾参与,其又扮演什么角色?为什么山东西政律所于洁律师的工作一直是由山东昊言律所王培浩律师在执行?2020年8月26日之前山东昊言律所跟破产程序是什么关系?栖霞法院2020年8月26日下发指定王培浩律师为清算组成员的决定书(2016)鲁0686民破2-2号显示,清算组于2019年12月25日召开会议同意于洁律师辞职并推荐王培浩律师担任清算组成员,那么为什么2016年9月14日栖霞国土资源局给山东昊言律所出具了土地查询证明?2017年7月5日管理人给工商银行栖霞支行函中却明确联系破产管理人王培浩律师?如果王培浩律师之前跟金源纺织或金源纺织的债权人有委托关系那么根据最高院选择管理人的回避原则王培浩律师不能担任清算组成员,栖霞法院和清算组这不是知法犯法吗?债务人2014年11月停业,原财务人员整理财务资料后于2016年8月12日进行交接,于2016年8月18日将厂区内主要财产、资料等现状交接完毕,具体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报告,履职工作报告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编号和面积描述错误,多次将交通银行抵押土地在履职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描述错误,包括土地证号和面积等;

2、栖霞市人民法院通过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方式规避通过公开途径选择管理人;2007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施行,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栖霞法院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直接指定,而不是按照最高院相关规定公开方式指定。

3、管理人报酬方案关于担保物的报酬首先不是债权人会议表决内容,其次表决结果违反法律规定;

4、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无权决定担保物权标的物的处置;

5、审计机构:2016年12月17日,烟台兴润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烟兴润专审字(2016)077号《审计报告》,报告中在建工程56520893.36元哪里来的?应付职工养老金及工资24074153.62元?都是怎么出来的?审计公司能否提供审计底稿?

6、评估机构:2016年12月16日,山东亨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亨泰房估(2016)-Z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其在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查询资料错误就一直发现不了吗;

7、评估机构:2016年12月10日,烟台华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烟华达资评报(2016)第110号的《烟台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拟了解资产市场价值所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资产价值评估认定报告书》中厂区内存货和固定资产价值为1158.25万元是什么?现在处置的什么情况?

8、第五条变价预备措施:对于拟公开拍卖的资产,如若遭遇流拍,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进行操作,但不受拍卖次数限制,直至全部破产财产变价完毕。第六条设定担保权的特定财产的变价处置方案:对于已设立担保的特定财产,按照财产性质及状况,根据上述变价方案进行处置。却又为什么不执行?

9、2020年3月23日,山东亨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亨泰房估(2020)-Z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继续沿用原来错误的国土资源局证明文件出具报告;

10、亨泰房估(2020)-Z0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的土地查询证明部分错误。2016年9月14日,栖霞市国土资源局给昊言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栖国用(2011)280831号土地,面积98350平方米,已于2015年4月10日依据栖霞法院(2013)栖执字第9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登记到栖霞市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没有看到栖国用(2014)280159号土地;

11、2017年7月5日管理人致工商银行栖霞支行函中明确:请尽快联系破产管理人王培浩律师13305350038,在没有履行相应程序且栖霞法院此时根本未指定王培浩为清算组成员时管理人这样操作违法,最高院明确不允许管理人转让职责;

12、求助人抵押物与交行抵押物有纠纷部分,交行抵押房产位于求助人抵押土地之上,因求助人设立在先,根据抵押土地连同地上附着物和从物从权力一并抵押原则,交行抵押无效。2014年3月28日,栖国用(2014)第280159号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2014年7月1日,栖国用(2011)第280833号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51839号也于同日设定抵押。清算组成员作为各部门精英人士和法律专业人士六年了都发现不了这方面问题,他们有没有忠实履行法定职责?

2019年5月份,求助人收购该债权,联系管理人变更债权人,债权人一直拒不给予变更,直到2019年12月10日,管理人才同意给进行变更。

从2019年7月份,管理人一直以涉及国有资产流失为借口对我司百般刁难,更是提出来以下几个问题:

1、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求助人尽管不认可永力钢构的工程款优先权,但是根据目前法律文书,求助人作为担保债权人是利益相关方,管理人应该通知求助人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但是管理人一直未进行该项工作。在管理人与永力钢构诉讼过程中,求助人认为管理人首先应该通知求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第二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行使期限管理人表达不明确,依据法律为竣工之后6个月,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还应该按照旧法执行,第三求助人为房屋持证抵押,不是在建工程抵押,工程款优先权针对的是同一建设工程,我们的抵押物不同,第四管理人混淆了18个月的概念为新的司法解释法不朔及过往,另外永力钢构与金源纺织为什么补充协议只有签字而没有盖章?金源纺织作为国资控股39.6%的国有参股企业,企业章程应该对法人代表对外签署协议有很明确约定。请管理人提供与该案有关的企业章程、工程合同、付款记录、竣工验收记录、补充协议等,并向烟台中院申请求助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2年10月26日从烟台中院审监庭得到消息已经于2022年6月2日开庭了,求助人从与管理人对接时了解到管理人并不知情,管理人称职吗?

2、关于2006年8月1日之前欠付社保和职工工资问题,请提供金源纺织自1998年——2022年10月份的所有社保交付记录,并请劳动监察大队说明其一直不缴纳社保和选择性缴纳社保的原因,之前多次补交社保都是补交了什么时间的社保?

3、关于以物抵债税费缴纳问题415万的税是怎么算出来的,为什么就不能明确依法纳税?为什么不把纳税环节放到办证环节而要多此一举?管理人无权对税收进行指手画脚,拍卖公告法律效力不及于以物抵债,无论是破产拍卖还是司法拍卖,税收法定,只需要在抵债文件中明确依法纳税即可;

4、无证房产和围墙水井之类更是无稽之谈,《土地抵押合同》中都明确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从物和从权利一并抵押;

5、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请提供公开选任资料;

6、律师事务所选任请提供公开选任资料;

7、安保机构请提供选任的公开资料;

8、留守人员工资请提供工作明细;

9、管理人报酬请提供支付给清算组的依据,律师在清算组中工作的比重,再就是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和山东昊言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请提供于洁律师工作记录,王培浩又是什么角色?

10、能否提供一下《破产程序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关于费用支出是如何规定的?

烟台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面对债权人的合理诉求,开会研究却拒绝答复,债权人一再催促,管理人及其主管部门甚至主管副市长恶意拖延,通过工作会议多次扯皮,拖延超过6年,请求对其进行监督。

栖霞市政府、栖霞市工信局、栖霞人民法院、烟台金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等一直采取各种措施拖延求助人行使别除权,栖霞市政府及工信局屡屡干预司法,致使管理人无法独立行使职权,更导致求助人权利一直被侵害;栖霞人民法院受制于栖霞市政府及工信局,在该案中一直没有发挥作用,没有行使管理和监督权,更没有拒绝其干涉,没有进行留痕和记录,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5条之规定“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管理人严重渎职,事事以需要请示市领导,一请示就是一年半载来拖延履行职责,同时违反多项规定滥用职权,求助人请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并请求社会进行监督。

求助人多次向栖霞市、烟台市有关部门实名举报和求助均石沉大海。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栖霞市政府、工信局横加干涉司法,导致栖霞市的破产业务无法依法有序进行,给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带来巨大伤害,在栖霞市法治思想被无情践踏,严重不符合二十大法治精神。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五条

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

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

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3、报酬方案

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报酬方案应包括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2007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施行,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一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4日发布的《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11条规定管理人聘用审计等机构处理专业性较强工作,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破产程序中确实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计、评估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后,管理人可自行公开聘请,但是应当对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九民纪要》116.【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确定及责任】要合理区分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在委托审计、评估等财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破产程序中确实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计、评估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后,管理人可以自行公开聘请,但是应当对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上述中介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聘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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