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的“黑色交易”

时间:2021-01-14 21:48:12    来源:锦绣新闻网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依法治国。湖北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的少数法官所判的案件总是令人匪夷所思……

——笔者题记

A、2020年4月24日,农某某的执行案:

2020年4月24日和2020年5月1日,黄石市华夏商业有限公司收到了来自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莫名其妙的5份强制执行判决书这5份强制执行判决书都是先裁定后通知。被执行人没有收到黄石港区(2019)鄂0202民初1534号一案中的应诉材料,也没有参加开庭,更没有该案判决书,在诉讼过程中不通知,剥夺了被执行人的诉讼权利,很明显是程序违法。

首先是事实认定错误: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到,申请人没有提供诉讼期间有效证据(租赁合同),与申请执行人签订返租合同的是另一家公司,对合同的订立方都不审查,只听农某的一面之词,将甲方公司强制执行到了乙方公司,尽管如此,本案法官仍然放任了本案裁判结果的发生并进行了强制执行,你说可笑不可笑?起诉-调解-审批-执行才是法律程序。而此案件竟然是2020年4月24日判决后,判决书挑在2020年的10月1日才邮送!更为可怕的是为了区区2、3万元诉讼标的,将人家公司基本户查封,将法定代表人纳入黑名单,从而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B、2006年10月9日,王某某的执行案:

2006年10月9日,王某某购买了华夏城B2-23号铺面,同年与华夏公司签订了返租合同(合同截止期为2014年1月31日)。王某某于2013年看到商铺租金比较高以律师函方式提出收回该商铺。该公司按其意愿于2013年7月16日将王某某的 B2-23号铺面腾退,且从2013年7月16日起多次联系王某某通知其前来接受商铺无果。无奈之下于2013年8月29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其寄去一份函件,内容是‘据您要求归还您的商铺自己经营,现我司按你的意愿已通知新百将您商铺退出,请速来查收’,但王某某拒不受领商铺。2014年王某某通过法院执行庭,强要截止于2014年1月31日之前的租金,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按理说此事己作了结,但万万没有想到2019年尝到甜头的王某某再次起诉至法院向华夏公司强要所谓场地占用费,而法院无视王某某2014年1月31日租赁关系届满已终止的事实;无视华夏公司于2013年8月29日通过挂号信要求王某某接手商铺的事实;无视华夏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已将商铺腾退至今空置的事实。对王某某违背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恶意骗取租金的不法行为竟然给予支持,判决华夏公司支付巨额的所谓场地占用费。其理由竟然是华夏公司没有向王某某实际交付场地!我们不知道法官是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实际交付”?王某某所购买商铺仅仅是几万平方米商场的千分之一部分,其商铺所在是对应的面积区域,并非日常理解中的房屋或者是封闭空间,华夏公司多次请求法官到现场查看,并提交要求王某某收回商铺的邮寄件回执,但法官坚持要求所谓的实际交付,其评判观念异常荒唐。试问如果王某某继续玩失踪继续不接收商铺,该公司是不是要继续承担所谓场地占用费?华夏和王某某返租合同早在2014年1月31日租赁关系届满已终止,双方己无经济关系。那么,法官的判罚是否存在黑色交易?

C、2004年11月11日,胡某某的民事诉讼案:

胡某某和华夏公司在2004年11月11日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总价163750元购买(华夏城)B区一层27.36平方米商铺。在商铺交接时胡某某先是不顾整个商场统一规划布局强行要求对外开门,后又提出商场统一供冷管道(在房梁以上,不影响商铺使用功能)穿过其所购商铺要求华夏公司拆除并予以赔偿,且在接到华夏公司多次电话通知交房时采取迟迟不到场接收方式要求华夏公司赔偿。2009年华夏公司赔偿其人民币13万元。2019年其又筹划向华夏公司索取不正当利益,以排除妨碍为由状告华夏公司(其实所谓妨害早在几年前拆除),以每平方米月租金110元标准要求赔偿其近20万元,得到了法官支持。本案有几个关健点:一是胡某某商铺存在租赁(有租金收益)且早己出让的事实;二是该商铺因为在背街小巷月租金水平在20元每平方米左右;法庭竟然判决华夏公司按月租金110元/平方米向胡某某赔付近20万元。胡某某购买商铺本金不到17万元,2009年华夏公司已赔付13万元,现今在同一法院支持下竟然要再次赔付近20万元。执行局无视华夏公司提交有效资产担保将公司法人纳入失信名单从而强行逼迫企业支付。

D、2006年,高某民事诉讼案:

2006年,高哲诉求华夏公司有三:1、C座一层18号购买面积105.67平方米,而实际交付面积为93.58平方米,要求退返房屋面积短少12.09平方米款项120,222.96元;2、赔偿损失8,220.37元;3、向高某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共计105,258.02元;以上三项合计金额为233,701.35元。从市中院档案馆调出高某的代理人罗某某的三份证据和高某本人的申请书皆可佐证。2007年6月6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已生效)。华夏公司于该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高某补偿购房损失210,000元,如华夏公司不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应承担50,000元的违约金;华夏公司严格按调解协议支付高某210,000元,高某也书面承诺放弃50,000元违约金;华夏公司赔付高某210,000元其中重要组成部分是退返房屋面积短少12.09平方米款项120,222.96元;那么高某所购华夏城C座一层18号面积应为93.58平方米(且应含公摊面积)。2015年高某要求办证时故意隐瞒华夏公司己经退返12.09平方米购房款款项之事实,要求按105.67平方米办证, 并按105.67平方给付返租租金,法院竟然予以了支持。

E、2019年,李某某行政诉讼:

2019年,相关部门不合常理的插手介入最高法己界定的民事经济纠纷,无理撒销民营公司所有的不动产证、冻结资产,使企业资金链断裂。

李某某系原黄石国力置业有限公司(系中外合作公司)挂名股东(空手套白狼)。法院以李某某为所谓利害关系人名义撤销华夏公司不动产证,2019年卾02行终80号以“南京路6号”地块土地登记行为己被生效判决(2006年鄂行终字第37号)撤销为由认定华夏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具有合法性,此案不仅程序违法且异常荒唐:

1、2006年鄂行终字第37号判决已被否定。“南京路6号”土地属于公开拍卖的土地(当年拍卖土地时自然人都可以参加竞买)。2006年鄂行终字第37号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华夏公司土地使用权登记是由于黄石市政府(土地局)将国力公司董事会(即委托由华夏公司签订该拍卖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决议 )未放入档案所导致。但2012黄石市中院行初字00001号判决书明确指出:因政府存在审查不严,程序不当的问题才造成鄂州法院的错误判决。随后的湖北省政府行政复议以及2012市中院、2013省高院和2014年最高法否定了2006年鄂行终字第37号判决书。市中院、省高院、最高法一致裁定:"南京路6号"地块土地证被鄂州中院生效判决撒销时,该地块地面上建筑物己竣工,无法恢复国力公司名下;国力公司虽通过拍卖竞得,既未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通过国力公司董事会决议委托由华夏公司签订该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华夏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原黄石国土资源局将该土地使用权登记给华夏公司的行为是法理之中;至于李某某作为国力公司股东参与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及转让土地的盈利分配,属于李某某与国力公司、华夏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2014年至今己经四、五年了,也超过诉讼时效,充分说明李某某根本无任何证据及理由通过民事诉讼争取自己所谓权益;

2、2019年行政判决前提是否有新的证据⑴此案李某某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推翻最高法的通知书,因此应当全面执行市中院、省高院、最高法的判决。⑵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什么不出示对自己有利证据?司法是独立且严肃公正的,政府会议纪要不是法律文书,不能凌驾法律之上。⑶“南京路6号”土地,权属华夏公司合法合规,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在2017年向华夏公司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行为合法合规;

3、行政法规定即使轻微违法也不可撒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之规定。⑴行政撒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撤销行政行为。撤销华夏公司不动产权证书将使企业不能抵押融资和转贷,将造成企业征信问题和资金链断裂,从而导致华夏公司倒闭、员工失业和商户合同纠纷等多种矛盾产生。且“南京路6号”土地属于商住一体,土地使用权分割到数百家住宅和二百多户商业,现今仅对华夏公司不动产权予以撤销,显然实行双重标准,如果要撤销也是该地块上全部不动产证都撤销,必将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目前,有部分案外人得知涉案不动产权证被撤销的消息后,已经提出异议,其中包括多家金融机构和经营业主,他们表示如若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将给国有资金造成重大损失,不仅华夏公司是受害者,社会公共利益也会受到侵害。⑵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不撤销行政行为。在成立黄石国力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中都明文阐明合作经营产生利润李某某应得是60万元包干; 合作时间40年,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公司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归甲方(华夏公司)所有。原黄石国土资源局将该土地使用权登记给华夏公司的行为并未给国力公司及李某某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李某某更没有实际上的诉讼利益和损失。行政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利益受到侵害即具有利害关系”,而李某某明显不在此列,所以以所谓利害关系人为由撤销华夏公司不动产证是错误的;

4、本案李某某无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不应支持2012市中院、2013省高院和2014年最高法都明确裁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至于李某某有异议属于民事纠纷,可采取民事诉讼。且某某李提请行政诉讼期间国力公司正处于清算阶段,应由清算组按照国力公司的章程及合同依法依规行使国力公司对外权利义务而不是李某某。因此,对李国庆提请行政诉讼完全应予驳回不予立案。

F、2002年,追缴土地出让金案:

对一个2002年动工已建成十多年的建筑现政府有关部门一反常态要追缴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从程序上就不合法。众所周知土地出让金交纳是办理规划手续、下发施工许可证或是在验收发证之前应该履行的程序,哪有在建筑物验收建成十几年后追缴的。且采取高罚低手段,追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标准是按该项目拿地及建成验收十多年后的土地价格暴涨十几倍的标准计算,不顾华夏公司提出异议火速执行,将价值一个多亿的9米层高的影院低价评估为4千多万元(即8千元/平方,而同栋楼房商用住宅都近万元每平方),从而侵占民营企业财产。再者同一法院在2019年就注销华夏公司名下所有房屋不动产登记,其中此次公开拍卖的影院也包含其中。(注:华夏城项目是商住一体综合项目,该地块有商业和住宅数百户,在同一地块上仅采取公示方式注销华夏公司名下房产是不是实行双重标准?是否符合程序?这些“谜团”今天我们姑且不探讨)。我们就问一下:既然注销了不动产登记,权属都不是华夏置业的怎么能评估拍卖?那么此事就非常离奇和矛盾了,只能有两个选项:一是如果注销华夏置业所有不动产证合理,那么就不能进行拍卖其中五楼影院;二是既然拍卖其中五楼影院,那么注销华夏置业所有不动产证就不合理。注销华夏公司名下所有不动产证和追缴土地出让金是同一个法院判决的。

G、2016年,周某某、夏某某借款案:

2016年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某某欠债权人周某某、夏某某借款一案中,黄石市中院执行局的领导进行了执行调解。中院执行局、院领导要求在执行调解(和解)中将黄石市强制戒毒所的220万元款项(未诉)予以包括其中。经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 委托湖北德富拍卖有限公司、湖北日隆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位于西塞山区李家坊沿湖路308号百盛小区第三幢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由债权人夏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黄石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具备有开发建筑资质)作为竞标人参加拍卖。在承办该案件的法官黄某某的主持之下,组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约定:债权人夏某某(767万元)和周某某(900万元)还有黄石市戒毒所(22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黄石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并明文规定:由黄石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取得土地房产后自行出资进行后续施工,待完成后,将房屋出售后取得的价款再对各债权人进行偿还!同时,按照拍卖公告和竞买协议的约定,黄石市华夏置业公司必须遵守认可该拍卖房产之前与其他方签署的的有关协议。

最终,黄石华夏置业公司按规定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以18873100元的成交价成功拍得标的物取得拍卖确认书。根据协议的约定,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拍卖协议的约定,作出《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以方便华夏置业公司办理相关的产权转移手续且取得上述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利,而且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应当主动依法的依职权办理相关权属转移手续。但是,华夏置业公司多次催促,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迟迟不予办理。

2018年初,黄石市的房屋价格又上了一个新台阶,翻了近一倍,上述拍卖标的市场价格也水涨船高。3月6日,华夏置业公司突然收到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定书,中级法院无视当事人之前达成的执行和解,竟然以“黄石市华夏置业未按照拍卖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拍卖价款”为由,决定重新拍卖上述房产!这一错误的决定导致黄石华夏置业公司在这次司法拍卖过程中无辜蒙受重大损失,甚至至今连交纳的几十万拍卖手续费都没有明确说法。

从中标之日起到2018年2月,华夏置业公司多次到中院执行局催促其出具协助执行书以好办理土地手续,从事施工建设。但中院执行局却迟迟不予办理。在此期间,无论是拍卖行或者是法院没有任何人和机构向华夏置业公司明确表示过要交款!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缴款时间后也无任何催款通知.如果,华夏置业公司中标后且确认成交后需要交纳这18000多万的话,,按照拍卖时的《竞买协议》的第八条的规定即“买受人在拍卖确认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格一次性打入人民法院的指定帐户”,拍卖机构和中级人民法院早就应该出具书面催促通知了,不会等到现在!更不会在我们每次去催促法院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对此只字不提!

从法律程序来说华夏置业公司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相关债权人达成的协议是合法的,也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拍卖竞买成功后,黄石市华夏置业公司只需取得财产权利后按照协议履行即可,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再支付1800余万拍卖款的”义务。事后,事情演变越来越扑朔迷离。从黄石东楚晚报2018年4月4日一期中获悉,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西塞山区李家坊沿湖路308号百盛小区第三幢房屋土地进行变卖,并且再次委托了武汉光谷联合交易所挂牌变卖。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变卖的价款居然是按三年前的价格认定,远远低于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人为的使日盛房地产开发公司陷入了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状况。按照我国《公司法》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应当主持成立清算组予以清算,在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依法进入破产宣告程序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院却低价将日盛公司的财产转让给了黄石某某公司,严重减损了日盛公司的清偿能力,也极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中院执法局不顾一切的推翻华夏置业合法取得的拍卖标的?2016年黄石房地产低迷,但由于旧城改造采取货币补偿,使黄石房地产回暖,价格急剧攀升。而此时,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距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中标近两年后的2018年3月6日找理由废除黄石华夏置业公司2016年5月24日依拍卖法,合法有效取得拍卖标的物,其行为是滥用职权、其裁定是错误的;

2、改变公开拍卖方式,采取变卖方式究竟为哪般?黄石中级人民法院执法局突然改变态度,强行处置上述土地究竟是为了什么?在目前房产价格居高不下的形式下,先是在2018年3月6日作出错误的裁定,接着在4月4日以变更好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话,应该进行再次拍卖,债权人的利益绝对有保障!现在在对上述土地房产按原价三年前黄石房地产低迷时的价格进行变卖,实质上就是把值钱的东西以低价格卖给某些特定关系方!

众多债权人多次提出:一是要对湖北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饶某某名下所有资产(含百盛花园1一7幢房屋及所有土地)纳入清算及拍卖;二是为了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有资产处置应采取公开竞拍。只有公开拍卖才能更公平合理。

2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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