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一律师伪造“授权委托”嫁祸当事人被指触犯刑法

时间:2020-11-25 15:01:15    来源:腾讯    

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其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甚至在对某些个案的处理中,程序正义要优先于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是通过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其结果的实现是由事物的因果关系决定的,而程序正义是通过司法合理的方法与步骤,由程序的落实而予以保证。实体正义追求的是客观真实,而程序正义追求的是法律真实。

内蒙古包头市近日发生的一起律师“伪造授权委托书”虚假代理,嫁祸当事人负债300多万元的事件,这件案件引起反响的主要原因是“无良律师利用职务之便”做虚假代理,嫁祸他人的案件。人为制造冤假错案,其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让他人躺着中枪。相关法律专家指出本案涉嫌“触犯刑法”。

离奇的诉讼 离谱的“代理”

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的王宇聪,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从小到大从来没有给律师打过交道,这一次却躺着中枪了。一家名为内蒙古包头市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乔国炜,她连面都没有见过,律师长得啥样儿都不知道,不仅做了她的代理律师,还给她嫁祸了300多万元的偿还借款债务,在2012年判决的案件,在2018年执行他才知道自己被他人起诉了,案件被一个叫乔国炜的律师代理了,代理律师“好心”主动承认债务,就被执行了,300多万的门面房成了执行对象。这就像一场游戏一场梦,又像晴天霹雳砸在王宇聪头上。

天上掉下一股东身份:一个名叫张世敏的人,在内蒙古包头市成立凯亿投资有限公司,一位60多岁的老人名叫“金花”和王宇聪成为其中股东之一。张世敏成立公司后到处借钱,目的是“高吸转贷”将借款放给包头非法集资2.4亿元大案被判刑的金利斌。张世敏向他人借款遭遇起诉,代理律师乔国炜闪亮登场承认这些借款用于公司,但没有说用于公司干啥了,而是主动承认股东承担债务,这样王宇聪作为股东就中枪了。更为巧合的是作为法人张世敏没有资产,金花没有资产,唯独执行了王宇聪的资产,就像量身定制的“被股东”案。

天上掉下一代理律师:离奇的股东案让王宇聪愤怒,更为离谱的事情是这场诉讼“代理”。王宇聪去法院调阅卷宗,差点肺都气炸了。自己根本不认识乔国炜,居然伪造她的签名,伪造委托授权书,虚假代理,成了她的代理律师,不但承认借款,还承认是公司花了借款,承认股东愿意承担。将300多万债务嫁祸到王宇聪身上。这是一场精心策划虚假“代理”案件,而且法院判决书乔国炜一直拿着,斩断上诉道路将债务300多万实锤给王宇聪。

法院卷宗显示乔国炜“伪造代理”:王宇聪从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法院调取全部卷宗显示,伪造委托代理,冒充她签字的是包头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乔国炜律师。根本不认识也没有授权委托乔国炜代理案件,我没有给乔国炜签任何代理合同。也没有支付一毛钱的代理费。乔国炜完全伪造了王宇聪《授权委托书》非法代理,乔国炜不具有王宇聪的代理人身份,其代理资格不合法。案件在2011年6月21日形成合议庭,法院给4个当事人发送《传票》明确载明:通知开庭时间定于2011年8月16日开庭审理,更为可笑的是《授权委托书》时间:王宇聪2011年8月18日;张世敏2011年8月25日;金花,2011年8月17日;包头凯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8月25日;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出具《代理公函》时间2011年8月25日;

乔国炜律师在一个案件中,成为4个代理人:包头凯亿投资公司、张世敏、金花、王宇聪的代理人;乔国炜利用职务之便,《借款合同》没有“支付借款凭证”没有“质证”的前提下,承认借款98万多元全部“借款”用途用于张世敏作为法人的公司,主动配合由公司股东承担全部债务;案件《判决书》未送达切断上诉路,涉嫌勾结他人让王宇聪负债300多万背锅。王宇聪实在想不明白,我与乔国炜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为何乔国炜律师要嫁祸给她300多万债务呢?律师可以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伪造委托代理,可以随意嫁祸给任何人,每一个都有可能被躺着中枪,今天是王宇聪,明天可能是张宇聪,李宇聪中招。

【法律观点】 任性律师,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张云飞将钱借给张世敏,张世敏将借来的钱,借给金利斌和他的公司,但本案仅有借条,没有支付凭证被指是“虚假诉讼案”。而金利斌因“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抓获判刑。而乔国炜律师涉嫌参与虚假诉讼,伪造委托代理,嫁祸王宇聪300多万似乎实锤。有关专家发声:若虚假诉讼,虚构民事代理,伪造司法文书,妨害司法秩序,是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此案程序正义是人们在法治社会追求社会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根据这一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亲自签名。乔国炜律师,不能任性,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根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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